房与家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产生倒是谁来为此负责?

  现在我国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足以及在法律实施途径中还有很多缺陷,导致了相当多的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纠纷问题,房屋乃是人们安居之所,这些纠纷到底会产生什么问题,本文就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主要类型及法律效力问题

  (一)同一村集体的村民之间房屋买卖的法律效力

  (二)别村集体的村民购买本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三)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法律效力

  二、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裁判困境

  (一)理论争议不相上下,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司法理论支撑难以统一

  1、买卖合同无效说。

  2、买卖合同有效说。

  3、买卖合同效力折中说。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成体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争议大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到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社会效果考虑难

  三、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

  (一)物权法并不禁止处分作为物权的农村房屋

  (二)物权区分原则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善意取得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现在农村房屋买卖案件过程中,对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存在很多问题,如果审判不合理、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会引起买卖双方的不满,对社会的稳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