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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

  湖南省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秩序,出台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那么湖南土地增值税新的预征规定是什么?又如何预征?

  湖南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

  1、预征范围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指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并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2、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账款。

  3、预征率

  普通标准住宅为1%;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湖南土地增值税如何预征?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种为查账征收。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第二种为核定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或项目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填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表》;县市区局税务机关根据审核情况,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书》。

  围绕营改增带来的变化,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也有一些改动,湖南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是什么?如何预征?希望通过阅读此篇文章,大家可以对规定有全面的了解,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