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因银行放款慢而导致纠纷?你没遇到吧?

  当下,经济下行的压力依然存在。由于银行信贷环境的收紧,因此很多人都碰到了贷款放款慢的情况。虽说银行严控房贷,是房产调控中最强有力的手段,同时也导致了:申请住房贷款难、贷款审批时间长、放款缓慢等问题。最重要的是,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更是数不胜数,那具体有哪些呢?又该如何解决呢?

  一、尾款支付前已经交房,尾款没收到卖方要收回房产纠纷

  也就是说,尾款支付前卖方已经交房,到约定期未收到尾款,卖方要求收回房产,这种做法成立吗?

  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交易的收房时间是在卖方收到全部尾款后多少个工作日内。但这并不是固定做法,交易双方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时间交房,比如合同签订后几日内或定金支付后几日内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要求收回房产”自然是不成立的。因为交房时间本是买卖双方约定好的,且网签合同中对这种情况也有相关规定:对因为银行原因导致卖方收到购房款,免除买方的责任。

  另外,即使没有这个免责条款,此时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因为买卖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情况下,买方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卖方无权收回房产。

  但是,如若确定银行拒绝代付购房款,或者银行超过贷款承诺函所约定时间仍不放款,此时买方需要自行支付购房款。不然就会构成违约,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房产。

  二、合同签订后以租赁方式交房给买方,尾款支付前租金承担纠纷

  也就是,合同签订后,卖方以租赁方式交房给买方,过户后尾款迟迟未付。那过户后、尾款支付前的租金谁承担呢?

  一般来说,买方在过户前、买卖合同签订后以租住的形式居住在房产里,此时与卖方只是租赁合同关系,需要依照约定支付租金。

  而卖方在将房子过户给买方后,此时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会以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从而拒绝支付租金。

  但由于买方还未支付尾款给卖方,于是双方就产生纠纷了。在这个时候,就得以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约定时间之前,房屋的使用权都归卖方,买方仍需继续支付租金。

  三、买方超过首期款或尾款支付时间纠纷

  也就是说,买方超过约定时间支付首期款或尾款,产生纠纷谁来负责?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小编觉得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

  通常而言,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一般会考虑到银行放款慢的问题。因此会在合同中对最迟收款时间做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是因为卖方不配合或者配合不积极,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到相应款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的不全面,此时买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而常见的情况有:卖方自己或委托的担保公司在赎楼过程中出现问题、卖方不积极配合买方办理网签合同递件过户等。

  因此,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在卖方要求合同中就何时收到首期款和尾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买方应同时要求卖方就赎楼注销抵押登记的最迟时间作出明确约定。这样就能避免出现因为卖方延迟履行赎楼义务双方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