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昆明市《关于印发落实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明市户籍或非昆明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新建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拟购房人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2)户口簿(验原件、存复印件)(军人等无法提供户口册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及人员户籍证明)。
(3)已婚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如结婚证,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应出具书面《婚姻状况承诺书》)。
(4)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该证明由购房者本人携带身份证至缴纳个税或社保的具体部门开具。
(6)《房改房情况协助查询表》。由省直房改办、市住房保障局或呈贡县房改办核验拟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成员的房改住房情况,于2个工作日后将《房改房情况协助查询表》反馈房屋登记机构。
(7)《家庭住房查询结果表》。拟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应首先持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向拟购商品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购房资格核查,7个工作日后领取《家庭住房查询结果表》。拟购商品住房所在地为主城四区(含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向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拟购商品住房所在地为呈贡县行政区域内的,向呈贡县住建局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