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诉讼?个人房屋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的买卖在我们的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但是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流程和注意事项,遇到房屋买卖合同,与卖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要提交民事起诉状。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买卖诉讼以及个人房屋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买卖诉讼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xxxxxxx)。
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5、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x×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x×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xx月xx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二、个人房屋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土地证,个别地区还有契税证)
2、产权是否明晰无纠纷(是否有离婚析产,继承,共有权人)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须注意:买卖不破租赁)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6、房屋是否合法,(不要有违规搭建等,无法办理过户)。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8、水电气暖物业费用是否拖欠,户口迁移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上面就是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房屋买卖诉讼以及个人房屋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的全部知识,不管是个人买卖还是其他的,都必须要有一定的了机,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而且还要对相关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