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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税费纠纷有哪些情况,二手房屋买卖税费纠纷怎么处理

  同年5月1日,杨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就位于天河区的某物业与业主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5万元。但在交易过户时,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名下已有一套物业,不能再次购房。经调查得知,原任职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业,就将其作为公司宿舍。终,由于杨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成,业主李某没收定金5万元。杨某表示对业主的行为不满,但是终却无法那会定金。

  但在办理二手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时候,双方才发现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11年,尚未满5年,需缴纳营业税。业主李某仔细查看房产证后,发现自己错将建筑时间(2005年)记为登记时间,并认为营业税费(约10万元)过高,遂反悔提出取消交易,买方张某予以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李某继续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买方张某主动表示多支付2万元,双方各付各税,完成了本次交易。

  律师提醒:业主在出售物业前,应查看清楚房产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切勿自以为是;对于买家,签订合同前,应要求业主提供交易物业的房产证与契税完税证明,或者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与税务局咨询交易物业的涉税情况。另买卖双方也应按照国家的规定,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交易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