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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控细则出台,这五种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日前,福州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第六项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对此前发布的调控政策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

  五情形不得上市交易

  根据福州市3月29日正式实施的调控政策中的第六条规定,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因此,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便在《通知》中对此条款出台了执行细则,明确了5种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3月29日(含)后办理网签的(无网签的以收件时间为准,下同),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两年的(以登记时间到上市交易时是否满2年为准,下同),不得上市交易。

  二、3月29日(含)后购买住房时购房人为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的(含购房后户口已落户为五城区户籍的),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两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三、通过继承、变更、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如上一手购买时间在3月29日(含)后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两年的,除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外,不得上市交易。

  四、通过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所有权的住房,法律文书生效时间在3月29日(含)后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两年的,除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外,不得上市交易。

  五、省直单位出售剩余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已有约定上市限制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上市限制时间为准;出售合同未约定上市限制时间,且收件时间在3月29日(含)后,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两年的,除该房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外,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需补齐家庭成员材料

  《通知》除了规定五种不得上市交易的房屋,还要求房屋上市交易需补齐家庭成员材料,具体如下:

  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的第一套住房上市交易的,原登记办证时购房人未提供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的,本次上市交易时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以供查询家庭成员住房套数情况;

  如原登记办证时已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本次上市交易查询家庭成员住房套数情况时,以原登记办证时提供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