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房产赠儿子,儿媳有权分吗

  天津市朱女士来电咨询:她与李先生于2013年结婚。2017年1月,李先生父亲因病去世,留下遗嘱:名下的一套三居室房产由李先生个人继承。2017年9月,朱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李先生继承的三居室房屋。李先生同意离婚,但拒绝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她对该三居室房屋有权分割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王金玉回答:朱女士提出的问题实质是涉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朱女士提出分割李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只归其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李先生个人所有,朱女士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