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交了定金后悔了怎么办?这笔钱能退回来吗?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或者支付房款前,往往会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大家口中的“定金”!一般来说,买房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上标明的房款的20%,由此可见,定金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一旦出现房产纠纷,后果也是很严重的!那么,交了定金后悔了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就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认购协议对商品房的面积、价格、朝向等主要条款里没有明确约定,且后来开发商与购房人又未能就这些主要条款等协商一致,从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购房人。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没能签订,是由于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购房人单方违约而造成。

  也就是说,如果你反悔了,那么就需要去看看认购协议里有没有相关的条款约定,等到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对不合你意的条款,可以大胆提出异议。

  这里有3点值得注意:

  1、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应是认购书中约定以外的条款,对其中已有的条款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再次进行磋商。

  2、只有双方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才能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则不应包括在内。

  3、购房者通过对合同提出不合理的苛刻条件,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要求退还定金的,则可能被认定具有不愿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根本违约,判令定金不予退还。比如说要求签订“付完款必须当天交房,当天办证,不然不签购房合同,退还我定金!”等不切实际的条款。

  情况二、对于补充协议未协商一致

  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如果双方在诚信、平等的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就无法补充协议达成一致表示的意思,导致购房合同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购房者有权力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通过增加补充协议这样就可以达到退回定金的目的,这种方法也是可以的,但是要记住在协议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应是符合实际并且重要的。

  情况三、因政策原因导致购房者不符合贷款、购房条件的

  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企业将收取的定金返还。

  说到底,交了定金基本上就证明你要买这套房子了,后悔了想要拿回定金困难重重,所以在交定金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多看一些楼盘再做决定,千万不要听信他人,脑子一热就买了,否则到时候后悔也没用了,这世上可没用后悔药可以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