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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轮候细则调整,离婚妇女优先配租

  广州市住建委近日正式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对公租房轮候细则做出了部分调整,有效期为五年。

  以下五种情形注销轮候号:

  1、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2、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3、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4、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5、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另外,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租房的对象申请退出公租房实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

  离婚妇女享受优先配租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除了确定新增离婚妇女为优先配租对象外,又首次将未婚孤儿和养老护理员纳入优先配租对象范围。各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分配给本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给其他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此外,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补充:11类可享优先配租人群: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离婚妇女;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