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哪些属于商品房不收房的正当理由?

  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到质量验收、责任、风险负担等问题,双方经常会因为这些问题产生纠纷。为了尽量避免纠纷,我们就需要知道交付的标准是什么。此外,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标准,者不想要房屋,此时哪些属于商品房不接房的正当理由呢?

  一、商品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时所应达到的状态。其内容可以包罗万象,质量、环境、配套、装修、品牌、型号,都可以自由约定。交付时买受人据此进行查验,未按标准履行的,出卖人应承担,但不影响房屋交付使用。因为,在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经满足交付使用的法定要求,对交付标准的违反,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完全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

  现实中大量的交付纠纷,并不是由于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是对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存在争议。本来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的问题,买方却以拒绝受领来维权,这就大大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只有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明确区分,才能看清问题的不同性质,不满足交付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而不符合交付标准的,不影响交付,只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这样的规则,对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都有积极的意义。

  二、哪些属于商品房不收房的正当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认定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现实生活中,在商品房交付环节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往往购房者不满意交付的商品房。购房者一定要勉为其难的收房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合法权利依法得到保护。但在商品房不接房的情况下,也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行,否则也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