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不予办理房产登记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办理房产登记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二、房产公证要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在对房产进行处理的时候,其实当事人在签订了相应的协议之后,往往还会办理公证,这样做往往是为了加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当然有些情况下只有公证了之后才会生效。不过,我们也要注意,一些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房产登记公证的,具体的情况上文中也为大家进行了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