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遇到这六大情况可退房,有记牢才能正确维权

  大家在精挑细选了房子之后,都等着能够早日收房入住,都不愿意因为自己的房子出了问题被迫选择退房。但是也总会有购房者遇到需要退房的情况,有的时候为了维护我们的权益,只有退房是的选择,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呢?

  1、购房合同无效

  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是违法的,那么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肯定就是属于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有权退房。例如: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就开始销售房屋,并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

  由于开发商此时还不具备卖房的能力,所以其销售行为是违法的,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

  如果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或者是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面积出现误差超过3%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如果在收房的时候实际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那么购房者都可要求开发商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

  4、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

  开发商如果是私自变更规划、设计的,并且影响到了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又未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应该在收到开发商发出的变更设计的书面通知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出答复的,视同接受。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如果房房屋出现了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严重影响到房屋使用的质量问题的,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6、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起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其实买房有很多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关于退房这一方面的内容,小编先未您介绍到这里了。其实买房不仅仅只有选房和签订购房合同两个过程,在贷款、过户、收房等各个流程中,大家也都应该要谨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