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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怎么回事?看了可省不少麻烦!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当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是应该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因为承租人是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即:“租户具有其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说了这么多,“优先购买权”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优先购买权”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优先购买权的完整定义是这样的: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同时,也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可能大家也都注意到了,定义中都强调了“同等条件”四个字。那么,“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1、购买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房屋,首先必须要获得享有优先购买权者的同意。

  2、同等条件包括: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交房时间等因素一致。而“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之前,履行通知义务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之前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房屋出售已满一年。即从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之日算起,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4、在同等条件下,只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买卖双方才可进行房产交易。此外要注意的是,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高于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二、这几类人也享有相应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1、即前面所说到的承租人/租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售租赁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在卖房前不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出售人与其他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2、房屋共有人

  即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并共同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房屋若要出售,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在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后再出售,并且要拿到同意书等证明。

  还有一种方法则是通过过户的方式将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人的名下,然后再进行售卖,售卖房屋所获取的利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共有人或者均分。在同等条件下,房屋产权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原产权单位和公有旧房原住户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最开始一般只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入权,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购房五年后即可在市场上进行出售或出租。此时,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在对外出售时,出售人需要先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才能出售房屋或出租。

  另外,还有这类人也是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它就是公有旧房原住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