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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不备案要罚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市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租赁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领。

  未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