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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租赁协议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人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出去的房屋在出卖时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人民法院在拍卖扣押的房屋时,同样需要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即承租人。如果没有通知,承租人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因此,中级法院宣告买卖协议无效是正确。我国《拍卖法》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于人民法院的过错导致你无法取得拍卖房屋,因此你有权要求法院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