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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经济适用房物业补贴与居民有关吗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今年起天津市对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由市级集中建设、入住一年以上,并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给予每月每平方米0.4元财政资金补贴。

  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补贴资金将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绿化养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等,不得用于人员、公用经费等支出。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中予以扣除。

  补贴资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由基础补贴资金、考核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补贴资金占40%,考核补贴资金占60%。各区自行组织建设,用于本区房屋拆迁安置使用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属于该办法补贴范围。

  市级补贴资金考核补贴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小区考核结果,结合群众对小区管理服务的满意度拨付。申请考核补贴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率不低于55%,居民满意度不低于60%。申请到补贴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同样要经过对综合管理服务、清扫保洁服务、绿化养管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房屋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内容的严格考核。考核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区房管局每月巡查和市国土房管局每季度抽查,并与居民满意度调查、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采取百分制方式,其中巡查占50分,抽查占30分,居民满意度占10分,群众监督占10分。考核补贴资金依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检查考核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按照100%拨付;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按照50%拨付;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得分在80分以下的,区房管局向物业服务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要提供整改后的文字和照片,核验合格后拨付剩余考核补贴资金。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补贴资金不予拨付。

  每年第一季度,市国土房管局依据物业管理服务考核情况,给予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补贴。奖励补贴资金从上年度因小区未连续实施物业管理,或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等原因而未予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