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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首例违规为小产权房办证被判刑

  近日,株洲市原攸县国土资源局新所工作人员谭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悉,该领域内渎职犯罪以往多判缓刑等,警示意义不大,该案是该市首例“小产权房”领域内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实刑的案件。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办国土证,造成国家、集体损失百万元,侵吞近30万元办证费。

  公诉机关指控,谭某曾是攸县国土资源局新所驻网岭镇人民政府的联络员,在具体负责经办网岭镇村(居)民建房历史问题过程中,采取隐瞒、夹带等欺骗手段,违法帮助不符合办证条件的23户24宗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违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国家、集体造成了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同时,谭某在收取办证费用的过程中,采取隐瞒实际交费标准、多收办证费用等多种手段,侵吞办证费29万余元。

  庭审时,谭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名有异议。他认为,网岭政府在具体实施办理建房历史问题时,并没有召开相关会议,也没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及标准,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大,审查流于形式。他还指出,办证过程中,需要多道程序、多人参与、五个部门盖章,而谭某只是联络员,并非决定者。

  对此,法官认为,本案发生,虽然与有关部门工作分工不明确及有些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核把关有一定关系,责任相对分散也是事实,但谭某不正确履行职责,故意违法办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谭某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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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入手小产权房有风险

  无论还是自主,不得不说,小产权房还是具有较为广泛的市场基础。尽管小产权房价格较低,但仍需要谨慎。小产权毕竟没有土地房屋权证,虽然市民购买小产权房可以拿到律师公证书,从法律上讲是有法律效益的,但小产权房买卖本身违法,因此公证书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从国家一再出台的政策来看,清理整顿小产权房市场也只是时间问题。遇到政府拆迁,消费者可能连赔偿都没有。而且小产权房都是一次性付款,无法贷款,一旦市场有变,可能面临“打水漂”。纷繁复杂的小产权房手续问题购房者无从考证,即便是公正交易也存在风险。另外,小产权房物业管理也是一大问题,入住后业主权益难有保障,而且房屋质量也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