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租赁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从社会发展需要看,房屋租赁权应归属于用益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了有限的自然资源与人类日益增加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加剧。为解决这一矛盾,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与利用的关系。因为对资源的并不一定能充分利用资源,只有充分利用资源才能使现有资源更多地满足人类需求。

  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关系呢?那就是在闲置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为充分利用资源而设置的。用益物权对缓解资源与需求矛盾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许多学者认为,在物权法,用益物权已成为物权,物权法的发展呈现了“”到“利用”的趋势。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土地资源、房屋资源越来越稀缺,房屋租赁成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将房屋租赁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社会发展及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需要,同时,将房屋租赁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有利于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释放存量房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房屋紧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