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何转账偿还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购房,每年提取公积金后公积金账户还有剩余,怎样才能使用这部分余额呢?需满足什么条件、提供什么手续办理?
一、申请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
2、经得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还款。
3、若提前部分还款,须满足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少于2万元(当次提前全部还款的除外)。
二、办理要件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联名卡。
3、证明提取人与借款人关系的结婚证等。
4、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5、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
6、《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联络单》加盖商业贷款银行印章。
7、前次办结转账后已还款证明(非首次需提供,实际还款金额应不小于转账金额)。
三、注意事项
1、本人或配偶携带上述材料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2、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转账还款,但一年只可办理一次,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3、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也可以使用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
四、办理地点
任一办事处
五、办理时间
市内办事处:8:30-16:00
区市县办事处:8:30-11:3013:00-16:00
六、补充说明
1、仅限大连市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贷款。
2、提取人范围是指借款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为本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的关系人。提取人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作为证明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资料。
3、商贷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公积金,需要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但借款人未到场,则提取人需提供商贷借款人授权其代理查询征信的《委托书》,提取人方可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委托书》中必须有“委托某某代理查询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字样,该委托书不需公证,但应有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委托期限等关键要素。
4、商贷主借款人(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之间非夫妻关系,共同借款人申请提取公积金(包括共同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公积金情形),需要查询商贷主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时,必须主借款人到场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不得由共同借款人或其他人代理签署。
5、商贷借款人与公积金提取人原为夫妻关系,但双方现已离婚,且商业贷款被法院判属提取人,商贷合同借款人又未变更的,当提取人申请提取公积金,需要查询商贷原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时,可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要求原借款人到场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提取人不得代理签署;二是由商业银行将商贷合同借款人变更为提取人,且将相关数据信息上传征信系统后,再查询提取人的信用信息。
6、若商贷主借款人死亡,其配偶或商贷共同借款人申请提取公积金,需要查询商贷主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时,可由提取人代理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但应提供主借款人死亡证明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等能够证明主借款人已死亡的相关手续。
7、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或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他城市。
8、偿还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9、经公积金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10、具体提取金额以办事处(营业网点)前台实际审核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