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农村房屋买卖政策?
现在在很多的地方可以说对于农村都是比较照顾的,而对于农村人买房子会出现的问题是需要提前了解清楚的,避免很多能够伤害到我们的问题发生。那么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以及农村房屋买卖政策是怎样的,这两个问题就是今天需要来进行解答的,一起跟随小编来了解。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仅从字面上来看,一户村民如果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违反法律规定,也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住宅又购买其他住户住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实践中,对违反“一户一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部分判决认定合同无效。
(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指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法有特别规定,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案中,被告已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符合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指导意见》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规定如下:“13.城镇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所获利益、赔偿能力等情况,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14.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共有人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出售农村房屋的情形
近年来,安徽省出现数起共有人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出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如宣城中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财产,其并未授权张某售房,也未对张某的售房进行追认。”因此,宣城中院认定合同无效。类似案件还有很多。该问题的实质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界定以及该解释的实施是否对原有的共有财产(特别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及第三人的取得产生实质性影响。
农村房屋买卖政策?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在这个批复里,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了房屋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这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按土地管理法相对应的条例已经告诉了你们,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按照条例去执行就可以了,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实在协商不同就要走法律程序,同时,知道了农村房屋买卖政策是怎样的,了解了之后就可以更好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