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这些霸王条款你都知道吗?
签订购房合同作为买房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很多人都谨慎对待的一件大事,然而再谨慎,一些霸王条款还是悄然无声地被开发商写进了合同里,遇上下面这些霸王条款,购房者一定要仔细斟酌并剔除,以防止掉进陷阱,永保自己无后顾之忧。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霸王条款吧。
一、定金不予退还“认购书签订7日内未交首付或签约,定金不退”
此条款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22条及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
二、小区设施或外墙广告等“全部归于出卖方,使用时不需征得买受人同意”
此条款侵害了业主权利。《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更加规定,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作他用。
三、小区停车位“全部归开发商所有,出卖人有权、出租”
此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73、74条,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四、“因设计、天气原因延迟交房,出卖人不违约”,开发商交房免责
《商品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方式认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出卖人延期交房的,应视为违约。
五、房产证延迟办理责任方“买方赔总价万分之五,卖方赔总价万分之一”
买卖双方违约金数额不一致,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且排除了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违约或解除购房合同“买方赔应付款20%,卖方赔应付款5%”
买卖双方违约金数额不一致,加重了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已装修的房屋想退房“不管因何种原因,出卖人不承担装修费用损失”
“不管因何种原因”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因房屋质量不合格,根据《商品房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可以退房并请求赔偿。并且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业主办理入户“需按日缴交总价款的万分之二作为代管费”
此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承担的责任。
八、面积误差不能退房“出现面积误差,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法律赋予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救济权利,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来排除买受人合同解除权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买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不得通过约定剥夺。
以上八类霸王条款对于购房者而言显失公平,如果你遇上这类霸王条款,一定要拒绝说不,并通过法律条文在合法的前提下重新在合同中更正、备注再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