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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产权手续由谁办理?逾期办理怎么办?

  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也是签订买卖合同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是大家不知道商品房产权手续该由谁办理,更加不清楚开发商办理房产证该怎么办?

  一、商品房产权手续由谁办理?

  长期以来,一些房地产项目由于开发商不能及时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未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致使购房人长时间无法办理产权手续,所以,很多购房人产生一种错误认识——应要求开发商在一两年内将产权转让手续办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应当是购房人,开发商只是协助办理。

  1、购房人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规章规定,购房人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和义务人。房屋登记是国家对房地产权属管理的公式行为,既然购房人购买了有关房屋,那么对有关房屋所有权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的当然应该是购房人。如果有关房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如按揭购房),那么也只有由房屋权利申请人(购房人)提出申请,方能办理。

  目前,部分开发商也为购房人代办有关手续,但其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代为履行合同另一方的义务,本身在法律上也是不妥的,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讲,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手续,还是应当由购房人来办理。

  2、开发商的义务是交付房屋,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依据合同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有交付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开发商的转移所有权义务表现为提供相应材料、文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

  二、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购房者认为其用多年积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出开发商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办理完产权手续,否则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开发商只能尽力而为,难以承诺。

  通过上文我们也知道商品房的产权手续办理并不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只是协助的义务,如果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自己无法办理房产证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开发商的责任需要由购房者自己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