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收房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收房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不过大家可不要过度兴奋,收房一定要仔细检查。收房验房是买房过程最后一步的收尾工作了,把这一步走好了,就能顺利拿到自己的房子。接下来小编就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关于收房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有书面通知
首先开发商发出该通知的时间要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内,其次该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最后是发出该通知的时候,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条件应该具备的文件均应完备。
如果仅仅是口头通知或者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发出的通知,均应视为无效的通知,购房者可以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购房者应注意通知的有效性。
2、查验两书一表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卖方应当出示本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若所购买商品房为住宅的,卖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合同规定,上述文件应当向购房者出示,购房者可由此知道房地产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原来规划的要求,这样可以获得多一些的保障。收房时一定要看到备案表的正本,并检查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
购房者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急于进行房屋实体的验收,而要先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真实有效。
3、考察房屋质量
收房的时候应注意的大多是建筑、装修、装饰等方面的问题。有些购房者之所以受到了损失,主要是没有注意而匆忙入住,如已过交付日期、不具备相关文件、甚至是虚假文件等。
根据实践经验,如果开发商通知入住的时候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而购房者实际入住就是实际接收了房屋,那么再以延迟交房来进行索赔就比较困难,更为重要的是不经审查而匆忙入住有可能丧失退房的权利。
如果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这样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4、交付可理赔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卖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时间,分别处理。
不超过90日(该日期双方约定),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当开发商交付房屋达到一定的天数,如90日之后,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此时的前提条件是购房者没有接收此房屋,如果已经实际入住,那么只能接受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补偿方式了。
在接收房屋时,购房者要防止陷入陷阱,如和开发商签订类似将交房日期变更为当天,不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之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