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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条件有哪些?不符合条件怎么处理?

  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那么商品房交付要符合什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又该怎么处理?请看下文。

  一、商品房交付要符合什么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

  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怎么处理?

  (1)竣工验收

  业主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业主。

  (2)支付违约金

  业主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善房屋交付的条件,并让开发商赔偿因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开发商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可开发商违约交付房屋的,业主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让开发商交付交房违约金。

  对于开发商交房时而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很多业主并不采取行动,只是认为开发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

  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业主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产商的违约行为。因此,业主要是发现开发商交的房子存有问题,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存好证据,让开发商出具书面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