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常见的买房纠纷有哪些,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在生活中,就一些小额的交易而言,人们一般在发生争议时,一般都可以协商解决,不会引发纠纷。而由于房屋的金额较大,双方在发生争议时都不愿意妥协,所以常会引发纠纷。那常见的买房纠纷有哪些呢?在这些纠纷中,有些是可以通过的途径解决,但有些去是不可以的。那在法律上,究竟哪些房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呢?

  一、常见的买房纠纷有哪些

  1、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承担。这时,下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

  2、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上家不过户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将房屋进行保全。

  3、要求返还引起的纠纷

  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中是怎么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下家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上家出具了一个“”,上面写了“定金”两个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订或定金合同,那这个定金的性质是无法确定的。

  4、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

  要求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5、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又称,指的是在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

  6、因引起的纠纷

  房屋交付后,下家才发现房内有上家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上家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房屋交付后,下家才发现房内有上家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上家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1、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要求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的,只能与公房管理单位协商解决,不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房管理单位变更公房承租合同。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相信大家都是从小就被教育,要有忧患意识,要学会防患于未然,而这些思想在买房活动中同样是可以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