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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商在尚未修建完工之前要是想进行售卖的,则此时必须要符合规定的预售条件才行,不然就不允许进行商品房预售。那根据法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明”。

  二、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期房的交付,双方在中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四种标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

  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的。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交房的;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

  要是开发商不具有预售商品房的资质,而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很显然就是违法的。对于预售的期房,日后交房的时候也是必须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交房标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