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5、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