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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被“跳单”可依法典来维权,跳单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我们都知道,买房“跳单”是一件极为不道德的做法,房屋中介被“跳单”可依法典来维权,那么“跳单”通常包括哪些情形?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中介被“跳单”可依法典来维权

  如果中介公司发现被“跳单”,中介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并且根据合同中相关条款规定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跳单”行为是指,在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关服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绕过中介公司完成交易,使中介公司无法获得应得的佣金的行为。跳单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私自与卖方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房产交易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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