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买房需要备齐哪些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一般而言,其他必要材料是针对特定登记类型和个案收取的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非要求的登记都收取此类材料。这些要件可能包括:(一)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二)交纳契税的凭证:《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测绘图件:房屋分割、合并的测绘图件。(四)各种佐证的证明文件,如遗失声明、其他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如委托书、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