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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是什么

  每个行业都是有管理制度和方法的,当然土地和房产也不例外,现在土地子也是越来越少,因此很多人都很重视土地的问题,其实说到土地,有一些人不是很了解,不知道有哪些储备管理的方法,想要了解一些关于土地储备的问题。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有关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是什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在职能定位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重申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同时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1、在计划、入库标准和前期开发等业务工作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了计划的内容和备案审批及调整程序。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强调,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灾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应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保障土地供应。

  2、在资金管理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3、在联合监管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管,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是什么?

  土地储备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其不可以参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更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只能作为民事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务资源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2、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征收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如果其实施占地行为,则构成民事侵权。

  3、土地储备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更不可以参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征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是什么?对于土地储备管理的问题,我们已经了解,不管是房屋拆迁还是土地征收,都是有一定的管理方法的。当然对于土地的问题,我们对了解一些是没有害处的,特别是打算拆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