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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办理继承公证被继承人死亡多久开始?流程是什么

  我们了解到关于房产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而另一种是法定继承,如果死亡者在之前没有遗嘱那就需要法定来继承了。那有关这些问题有哪些需要了解呢。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介绍有关于在浙江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什么时间开始?在浙江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在浙江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什么时间开始

  1、其继承事实发生是从被继承人死亡那一刻即开始。所以对于房屋的继承公证从被继承人死后任何时间即可开始。

  2、自《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需要注意继承纠纷的诉讼权利较高是二十年,即被继承人死亡后二十年后,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浙江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1、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上海市各区公证处本网站首页均可查询。

  3、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4、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要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其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其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其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对于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在浙江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什么时间开始?在浙江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流程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我们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吧。那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事情需要处理,可以来参考上面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