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有什么学问?

  在买房的时候,我们常常会听到“定金”或“订金”,这两个词的发音虽然相同,但背后代表的意义却千差万别。因此,在签合同的时候,若忽略这一字之差,那么带来的后果就会完全不一样了。那么,“定金”和“订金”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今天,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下买房“定金”和“订金”里面的学问吧。

  一、首先,我们先要了解这两个名词的含义

  1、定金

  所谓的定金,其实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额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金钱或其替代物。简单来说,就是在买房前预先支付的定金。

  2、订金

  和定金不同的是,“订金”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明文规定,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功能。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一方不想购买商品时,那么,作为预付款“订金”应当是要做退还处理。

  由上述可见,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定金”是为了保障合同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仅仅是习惯用语,不能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

  二、其次,我们要了解这两个名词的法律后果

  相信大家已经看完上述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了,正因为这两者的意义不同,因此这两个名词背后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办理定金的协议应当明确、具体,如当事人约定支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返还定金两次。否则,存款不能视为具有存款性质。

  简单来说就是,当定金交付后,如定金支付方拒不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的,应当返还定金两次。

  但是,法律对订金却没有明确规定,订金效力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已经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履约担保,这种担保也是单方面的,它只对付款人形成约束,即付款人对收款人的担保。

  也就是说,如果收款人违约,只需返还原存款,不双倍返还。比如,因付款人违约而未订立合同的,付款人可以收回定金,收款人应当全额退还定金(因付款人原因未订立合同给收款人造成损失的,收款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要求赔偿)。

  另外,当合同成立后,定金直接作为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