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物业费缴纳注意事项,缴费需注意
物业费是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当房子遇到停水停电,下水道堵塞之类的事情还是要排名前列时间找物业。二手房房主在收房并缴纳物业费之后享有原业主享有的权利,但有些房主并不是很清楚具体能享有哪些服务,造成一部分资金的损失。
事件一:二手房验收后缴纳拖欠物业费没有依据
有网友反映,在验收二手房的之后,物业公司要求房主交付前一段时间的物业费,实际上,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没有依据。
从法律上讲,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原房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原房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该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买房人,所以他们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物业公司应该与原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事件二:原业主曾享用的“免费保修期”转让问题
部分原业主家中的墙面、顶棚、地面、门窗、五金件、管道、卫生洁具、灯具和电器开关,都有一定期限的保修期,但是存在物业向二手房房主缴纳物业费或者是免费保修期到期的现象。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二手房房主在交房之前,应当向物业咨询清楚,避免物业公司事后“自圆其说”的事情发生。
事件三:新业主也是可以享用公共设施的收益的
《物权法》规定,电梯间、外墙等属于公共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共用场所的使用是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其取得的其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按照《物权法》,电梯间、大堂入口往往有流动广告,这部分广告收入,应属于全体业主。然而,即使业主在账目上能够看到这笔收入,它却不会被发到业主手中。因为按规定,这些钱应该用于补充物业费的不足、业主的其他各项开支或规划房屋的维修基金和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物业从中可以收取一些管理费。但问题在于,房屋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基金被物业公司花在了哪里?花了多少?业主往往既不知道自己赚了多少钱,也不知道钱是被如何花掉的,钱都在物业手中,无论是新业主还是原业主都没有知情权和支配权,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事件四:催缴物业费无权停电停水
如果水电是被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停掉,作为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的“传声筒”,物业公司定期会收到欠水电费的业主名单,然后根据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的要求来停水停电。但对于抄表到户的楼盘,停水停电都是由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派人。
很多业主都遇到过因为物业费没有及时缴纳,就被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但实际上,物业可以通过打电话、发传单、上门等方式来催促业主或租客交付物业费,却没有权利采取“停水停电”的手段,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有权起诉物业公司。
事件五:物业只能收“违约金”
在法律层面上“滞纳金”只针对向行政机关交付费用的概念。比如水电费,延迟交付费用就需要支付滞纳金。而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经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可见,如果业主没能按时交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而非滞纳金。
事件六:遇上被盗窃可以追究物业
部分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即便是在老小区,物业也应为业主提供24小时在岗值班、巡逻保卫服务,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事实上,尽管有值岗人员,有巡逻人员,甚至还增加了技术防范设置,但盗窃事件却仍然无法杜绝。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物业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新的业主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可让物业公司举证:保安人员未脱岗,监控系统全面良好运作,可疑人员被盘查询问等,如果不能证明,则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事件七:物业管理费可以协商
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收取多少物业费由物业公司单方面定价,规定多少,业主就需要缴纳多少。但事实上,物业费并不应该由物业公司一方自行定价。在一些基本项目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余下服务项目,如绿化费、高低楼层费等,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商议定价。有业内人士建议说,如果物业公司以物价上浮或者人力成本增加为由要上涨物业费时,可以通过物业费收支分析来确定物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上涨多少,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