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闹!开发商逾期交房有错,你拖延收房更错
现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多不胜数,很多业主觉得“拖着吧,时间久了补偿多”。事实不是这样的,拖久了你可能就没有合同的解除权了。
下面我们来看看无锡市的王先生是怎么从这条路上一路走到“黑”的,附加开发商逾期交房处理的相关知识。
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例:
2012年11月份,王先生花94万余元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交房。但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双方约定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60日,王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王先生没急着解除合同,他认为开发商晚交房一天,他就能多拿到一天的违约金。直到2013年7月3日,开发商通知王先生收房,但王先生没去收房,后与开发商协商退房未果。2014年8月,王先生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其购房款94万余元和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28万余元。
法院:解除权最长期限为一年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延迟交房,王先生可按合同约定在逾期超过60日(即2013年6月30日)起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
我国《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作出了限制: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案例中,王先生的解除权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行使,但到2014年8月才诉至法院,已超过规定的1年时间,解除权已消灭。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注意:购房者需当心维权期限
王先生的案例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王先生本来想晚一点退房并索赔违约补偿,但奈何维权是由期限的。超过维权期限,当事人的权利边被消灭。
逾期退房的相关规定
1、无理由延期超三个月可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延期也要有期限;
3、综合验收和单体验收要搞清。
在诉讼过程中,部分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来判决,购房者很容易吃哑巴亏。而一般的购房合同中都有十几页,有的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增加附件,有的开发商会在合同中预留一部分的少有,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这点,避免开发商延期交房而购房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