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要注意哪些
首先是需要满足法定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有所涉及并先后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名前列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具有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是商品房交付的最基本的质量条件。在实际中,主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书。
其次是需要满足约定交付条件。开发商和业主往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交房条件和质量标准进行了约定,其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付的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只要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业主就可以拒收房屋,待开发商将房屋质量问题解决,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后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二、商品房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出现了严重主体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方式难以保证买受人的正常使用居住,属于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居住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般的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商品房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并能经过简单处理就能恢复原状。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因维修而对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