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与家

买房时交的是定金还是订金,你搞清楚没?

  签字交钱那一刻,你真的能确定是“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顺利达成交易倒也没啥,可一旦形成纠纷可就没那么简单了。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掰扯“定金”和“订金”。先从两个案例说起。

  案例一

  2015年6月22日,上海55岁的吴大妈前往当地工商部门求助,原因是她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认购书,认购了一套该开发商某项目一套86平米的房子并预付了2万元的定金(请注意,这里是“定”),并约定在半个月内交清所有首付款。3天后,吴大妈另有打算,取消了买房的想法,打算要回定金,却被开发商拒绝。

  案例二

  2015年11月份,成都王女士参与某开发商的开盘前的认购活动,认缴2万,开盘后可抵5万元。王女士签完认购时时明确写明“认购订金2万元”,后来开发商由于其他缘由推迟开盘,王女士要求退回认购订金,开发商同意退款。

  在这里,我们看出两个案例的结果截然不同。上海的吴大妈要求退回“定金”被开发商拒绝,而成都的王女士要求退回“订金”却十分顺利。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了。

  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它具有预付、担保和惩罚三种功能。给付定金的一方式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之为定金接收方。接收方违约时,定金须双倍退还;给付方违约时,定金不予返还。正常履约后,定金应抵做相应的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根据法律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惩罚和担保的功能,仅拥有预付功能,而且“订金”不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时,给付订金方可以要求退款。

  从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定金有着定金所不具备的担保和惩罚功能,而这两项功能也正是导致案例一中的吴大妈无法退回定金的原因。吴大妈在叫了定金并约定尾款交付期限后却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而案例二中的王女士仅是签订了认购协议,确定了认购意向而已。并没有约定首付款等相关事项,而且认购无法完成的过错方也在开发商,开发商很顺利的退回了王女士的2万元认购金。相反,如果王女士自己想反悔,也是可以的,因为这里的认购金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具备法定“定金”的性质。房地产领域还有“认筹金”“诚意金”“意向金”等都是一回事,它们都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违约方需承当违约责任,需要按定金的违约惩罚方式来处理。

  我们在这里提醒购房者,买房签合同时一定要确定了购买意向,并准备了足够的现金再签订认购或预售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